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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阳节里话赡养:聊聊老年人赡养那些事儿

来源:农民日报 时间:2021-10-14 点击次数:1465


 

编者按:一年一度又重阳。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2.64亿人,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也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与此相应,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老年人赡养问题,特别是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一直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对此均作出相关规定。今日本报聚焦这一民生议题,以案普法,聊聊全社会关心的老年人赡养法律规定那些事儿。

聊聊老年人赡养那些事儿

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见习记者 刘云

老年人赡养问题,一直是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一环。我国宪法、民法典、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对此均作出相关规定,对全社会关心的老年人赡养的一些具体问题给予明确。

法定赡养人,法律如何规定?

宪法第49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并规定禁止虐待老人。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同时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又在民法典第1074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另外,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同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对于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赡养能力的老年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同时在第36条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赡养老年人,只出钱就行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对于经济供养与生活照料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如下:第15条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16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17条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第18条中明确规定赡养人的精神慰藉义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赡养人未尽义务,应该怎么办?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4条规定:“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又在第75条规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6条规定,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6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赡养老人不仅是“家务事”,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赡养人应全面履行法定赡养义务,以法律温度守护“夕阳红”,助力老年人安享天伦之乐。

守护“最美夕阳红”

——江苏沭阳县开展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专项行动

赵桂珍 程遥

2021年以来,江苏省沭阳县司法局以民法典宣传为契机,聚焦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在全县组织开展守护“最美夕阳红”——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专项行动,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一系列专项服务,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专项宣传,提高老年人法治意识

沭阳县高墟镇古泊村王华生今年65岁,身体不好,3个子女住在不同地方,对老人照顾很少,基本上是不管不问。

3月6日,在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专项行动中,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孙其生律师来到村里举办专题讲座,就民法典中赡养老人有关条款进行宣传、讲解。

“孙律师,听完您的讲座我明白多了。”王华生对孙其生说,并向他诉说了自己的情况。闻讯,孙其生一边向老人解释,一边表示帮助老人做好子女工作。

“民法典第26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当天下午,孙其生就在村干部的帮助下,联系到老人的3个子女,为他们举办一场小型讲座,详细讲解赡养老人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播放几则不赡养老人的典型案例,让老人子女很是动容,深受教育。

“经过孙律师的讲解,我认识到以前行为不当,以后我一定悉心照顾。”老人的小儿子王亮说。

在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专项行动中,沭阳县司法局重点针对60岁以上老年人群及其子女,组织律师开办赡养问题专题法律讲座和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子女赡养老人的法治意识,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风尚。

专项调解,解除老年人赡养心结

沭阳县司法局组织开展老年人赡养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活动,重点排查、化解老人的赡养纠纷。

前些日子,桑墟镇司法所调解员王伟明听说三圩村老人宋建刚因为与子女的赡养矛盾,正准备去找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王伟明赶忙去找老人了解情况。

原来,宋建刚和老伴都已78岁高龄,长子宋加奋对父母的生活一直不闻不问,一直都是次子宋加文偶尔照看。宋加奋在三圩村打零工,宋加文开大挂车,宋建刚要求两个儿子共同担起赡养老人的责任,两人却互相推诿。

第二天,王伟明和司法所副所长蔡晓玲在村干部带领下,主动找到宋加奋、宋加文进行调解。

调解中,王伟明、蔡晓玲向宋加奋、宋加文宣传有关赡养老人的法律法规,指出他们不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错误,同时向他们宣传本地评选的“孝星”和敬老模范的典型事迹。经过一个下午的调解,宋加奋、宋加文表示一定尽好赡养义务。

王伟明后来到宋建刚家回访时,老人高兴地对他说:“我现在很开心,两个儿子孝顺了,我和老伴心里踏实多了。”

据统计,自开展老年人赡养矛盾纠纷专题排查化解活动以来,全县已调解各类赡养矛盾纠纷210多件。

专项援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沭阳县司法局在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开辟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服务窗口,专项受理农村老年人赡养案件,为农村老年人提供“优先接待、优先解答、优先受理”的“三优先”法律援助服务。

这一天,家住沭阳县桑墟镇张湾村的王彩霞老人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诉请帮她向儿子讨要赡养费。

王彩霞今年70岁,育有两个儿子。自老伴去世后,老人便独自居住生活,年老多病,靠着政府每月给付的100元养老金勉强为生,两个儿子多年来对老人不管不顾。

该中心当即决定为王彩霞老人赡养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当场完成申请受理程序,指派经验丰富的沭阳县南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倪宝龙办理该案。

接受指派后,倪宝龙了解到王彩霞老人曾将自家的土地平均分给两个儿子。大儿子杨光辉前期因为土地提留款较多,将土地退回给村里。现在杨光辉以小儿子杨光耀有土地他没有为由,要求分割小儿子的土地,才肯履行赡养义务。杨光耀见哥哥不履行赡养义务,自己也不愿意单独赡养。

根据宪法第49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据此,倪宝龙立即到人民法院立案,将老人的两个儿子作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两人履行赡养义务。

近日,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杨光辉、杨光耀自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彩霞赡养费400元。

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沭阳县已办理农村老年人赡养问题法律援助59起,得到受援老年人的好评。

拒绝赡养理由各异 法定义务不容抗拒

张兆利

我国民法典首条开宗明义,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立法指导思想。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篇中,第1043条又明确提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然而现实中,有的家庭成员以父母做法欠妥、分家析产不均等理由拒绝履行应尽义务,由此导致侵害老年群体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虽然拒绝赡养理由各异,但法定义务实则不容抗拒。

老人再婚勿加干涉

案例:于大爷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拉扯大两个儿子,如今已是儿孙满堂。于大爷也终于找到如意伴侣并打算再婚,准备再婚登记时,却遭到儿子们强烈反对。在与儿子们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大爷选择再婚登记,为此两个儿子拒绝赡养老人。于大爷无奈告到法院,要求俩儿子承认自己的婚姻,并分别每月支付等额赡养费。

点评:享有婚姻自主权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说明,不论父母的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子女都必须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

子女之间切忌攀比

案例:贾老汉夫妇起诉长子小贾,诉称其共有子女4人,现均已分家另过。其他子女都能很好尽孝,唯独被告近年对原告不闻不问,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300元。小贾则辩称,前些年分家时,父亲在财产上偏袒两个弟弟,先解决这个问题,再说赡养的事儿。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

点评:现实中,大多数子女结婚由父母出资操办,而出资多少、分家早晚、对家庭贡献等可能并不均衡,子女之间容易因攀比而引发纠纷。还有些祖父母在照料孙辈过程中一旦处理不当或稍失公平,个别子女便片面认为父母“一碗水没有端平”,进而用“看了谁家的孩子谁赡养”的错误做法对待老人,这于法于理都是十分错误的。需要明确的是,不管分家析产、照看晚辈等习惯和方式有何不同,赡养老人和此类事务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分家析产是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不涉及人身关系。

父母分养有违人伦

案例:卢老汉夫妇的两个儿子都已成家另过。多年前,老两口主动与两个儿子达成分别赡养协议:大儿子负责赡养父亲,二儿子负责赡养母亲,两个赡养人各自将老人养老送终,互不相扰。2020年初,卢老汉的老伴去世,丧事由二儿子操办。不久卢老汉便因病住院,病愈后老人想让二儿子承担一部分医疗费,二儿子以“养老协议”有明确约定为由予以回绝。卢老汉无奈将二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其分担医疗费并履行赡养义务。

点评:首先,“父母分养”的赡养做法,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的规定。民法典第8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其次,从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上看,分开赡养的做法更不可取。老年人享有的精神赡养权,既包括晚辈对老人的尊重、悉心照料和关心,也包括来自夫妻之间的信息交流、情感沟通和互相扶助。相依相伴几十载的老年夫妻被人为分居,不利于满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和互相扶助需要,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晚年幸福指数。

履行义务莫附条件

案例:高老太育有两个儿子,多年前老伴病故后,老人一直随长子大刘生活。大刘一家一直务农,近年来又供养两个孩子上大学,日子过得紧巴。而二儿子小刘夫妇经营农膜生意,收入可观,高老太多次要求小刘履行赡养义务,小刘均以放弃继承父母遗产为由予以拒绝。老人无奈将小儿子告到法院。最后经法官训诫教育签订了赡养协议。

点评:现实中,有的子女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其次,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即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是对自己继承权的合法处分,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与此同时,法定赡养义务却不能因放弃继承权而免除,因为义务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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